傷口前幾週我上學術英文課時,有一章是練習討論。教材裡列出幾個爭議性主題,供大家練習發表意見。這班上每個同學都來自世界不同的洲。有個題目是死刑(capital punishment)。每一個同學,不管是先進國家、還是我們刻板印象中的非洲落後國家,每一個同學,都說反對死刑。

理由呢?希臘籍地科博士生:[理由?] 她似乎覺得理所當然:[....就是不應該啊。] 英籍老師臉上綻開理解的微笑,鼓勵她進一步闡述。她接著說:[沒有任何人有權力拿走別人的生命]。可不是?如果大家認為人有這種權力、而給國家這種權力,那殺人者也可以自認有拿走別人生命的權力啊。

來自巴西的工程師也說了個理由。他還說,美國是世界上最瘋狂的國家--你看,他們的人民帶槍,他們有些州居然還有死刑!

輪到我是最後一個,我反對死刑的原因幾乎被大家說完,所以補充一個理由:誤判。課堂當時沒有數據,現在查了:哥倫比亞大學研究美國23年中的5760個死刑案件指出,全美的死刑誤判率為68%,每3件死刑案件中有2件以上經上訴後被撤銷(報告於2000年6月12日發表)

上課當時,我就想起蘇案。同學們說美國瘋狂,我不敢說的是,我自己國家的瘋狂。

在我們的國家,警方常常不告知嫌疑人有請律師的權利、違法搜索人民住家(搜出24元當作贓款證物)、違法羈押訊問超過20小時,填筆錄還隨便填(筆錄上的時間,人都還沒逮捕)。光是看這些違法行為、草率態度,誰能對警方有信心?說警方沒有刑求(以取得自白),你相信嗎?

當初蘇建和向檢察官投訴遭到警方刑求,檢察官說:[我知道你被刑求,但這不表示你沒有犯案。](驚!!!)好吧,檢察官隨便說話是你個人的事,我們來看檢警偵察的部份:犯案凶器十六年來沒有找到過(這兩年才由海軍提出一把菜刀,其他據稱的開山刀水果刀都沒出現過)、死者的衣服沒有保留、案發現場的血腳印有一枚是警方留下的....。

再看法官,判人死刑,根據的理由是被告自白,而且聲稱並無被告遭到刑求的證據。刑求的證據,檢方偵查中沒紀錄,法官判決前就不懷疑、也不調查,這樣對嗎?蘇等三人,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就被逮捕羈押,誰給他們準備證據?法官不排除刑求的可能,過度相信檢警,就是對被告的不平衡;不做調查,就是失職。何況這是死刑判決,不管有沒有懷疑,都應該調查以求周延的,不是嗎?沒有排除刑求而來的自白,怎能相信?

如果法官真的相信證據,那其他足判處死刑的證據在哪裡?根據判決書,法官相信法醫研究所的鑑識,說是有多把刀器、多人所為。可是,事實上,除一把菜刀外,其他兇器都沒出現過。李昌鈺的鑑識則十分肯定所有傷痕由這把菜刀即可為之,且空間狹小、兩人以上持刀會砍到自己人。然而,他的意見卻不被法官接受。案發現場所獲得的直接證據,兩枚血腳印,一是已處決的王文忠留下,另一是某警察留下。完全沒有直接證據,可證明蘇建和等三人有罪。為什麼這樣就判死刑?法官的證據到底在哪裡?

等於是,法官只依據自白,就判死刑。不說自白可由刑求或脅迫取得,就算十分自信沒有刑求,光憑自白可以當作判處死刑的理由嗎?我們的法官,可能唯恐外界過度注意判決理由之薄弱,還曾召開記者會說:[我考試第一名的人,絕對不會判錯!](Mar.1996最高法院法官記者會)。瘋了,考試第一名可以保證你不會判錯?

許多考試第一名的法律人,可能成語讀(毒)太多,[寧可錯殺一百、不可放過一人]的思惟,深深重下,完全不顧刑法基礎精神[無罪推定原則]。被告本來就由法律推定為無罪;只要對被告被起訴的事實尚有懷疑,就應該維持無罪推定。然而,多少審判蘇案的法官,沒有直接證據,卻都不懷疑地判處三人死刑。這該怎麼說?

放眼國際,台灣絕不是亂世(都是媒體在唯恐不亂);然而,用重典卻已然成為趨勢。我今天還看到一條新聞,說是桃園法院對一個二年賺三百萬台幣的盜版軟體業者,判賠七點四億並且服刑兩年。承審法官說,他知道被告無力負擔,但仍要以此 [恫嚇其他不肖的盜版業者,徹底遏止盜版惡行]。要知道,如果微軟等原告在被告出獄後開始求償,這個人的往後的薪水,全要被這些已經賺飽飽的公司按月扣除。法官這樣判,不等於掐死一個人?原來,法官是可以這樣以人獻祭;原來,法官以為重判就可以杜絕社會 "歪風"。

那假如,法官預見微軟等不會求償,判重賠只是為博取媒體注意以達儆猴之效,那不是根本就違反審判自主、不受媒體影響等說法?如果不是要掐死人、而真心要被告賠償,不應該判七點四億這種離譜的刑度。做表面文章的迂腐文化,從這個案例就可見出!

我們的司法制度跟社會文化,愈來愈以殺雞儆猴、追求效率為目標。追求效率,必然會有偷懶取巧;殺雞儆猴,雞倒楣死、猴繼續跳。這實在是瘋狂。在一個瘋狂的結構下,人是會被扭曲的。在我看來,以上真實故事裡的警察、檢察官、法官,這些加起來幾十幾百個決定別人生死的人,都被扭曲了--被相信祭品的社會文化所扭曲、被面子文化所扭曲、被效率/草率的文化所扭曲!

我是台灣人,我以民主法治為榮。我們絕對需要法治、需要司法系統。可是如果我們再多想一點,我們會知道人跟制度都有侷限。因此,我們應該要求:追究相關失職人員,以改正司法制度的傲慢;還有,死生大事,不能交給司法--我們不能坐視枉殺,除非誰有能力回復失去的生命!

並且,讓我們一起養力氣、走下去,讓蘇案繼續審判司法

[相關連結]
吳豪人的法庭觀察側記
司改會
台權會
從死刑案例解讀歐洲社會人文思考
【平反蘇案.終結司法專斷】連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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